2025年4月1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二分局接到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辛市监协交〔2025〕3号),内容:位于辛集市******2号的辛集市******店经营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NO:LC-JD-F2503225)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相关权利,同时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姜。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当场表示对收到姜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辛市监责改〔2025〕市二-4号),责令当事人2025年4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询问,当事人于2025年3月8日从****早市上一个流动三轮车上购进姜。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2025年4月1日当事人张贴召回通知,追回该批次姜。由于姜具有保存时间短,消费者都是现买现吃,不会长期保存等原因,抽样当天该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到目前为止该批次姜未召回。2025年4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原因排查报告及整改报告,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采购蔬菜能够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LC-JD-F2503225),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
4、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原件、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2025年4月9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辛市监罚告[2025]市二-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之规定,涉嫌属于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的行为。即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九游娱乐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九游娱乐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适用条件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我局综合裁量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各银行辛集市财政局账户或手机扫辛集市财政局二维码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